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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柏坡红色教育任何评价都需要有标准,标准是评价的客观尺度,是人们进行评价活动的重要遵循。科学合理的标准有助于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相反,如果标准缺少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价结果也就很难具有公信力,一致的评价往往具有相同的标准,而不同的标准往往导致不同甚至相反的评价结果。所以,在人类所有的评价活动中,制定标准就成了一切评价活动的起点。社会治理中的价值评价亦是如此,它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标准,有为大多数人们所认同的标准,这种标准不能是千差万别的、个体化的标准,而应该是统一的、具有最大公约数的标准,至少应该在根本上是统一的。
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法治和德治的相向而行、相互促进,就需要二者有根本上相一致的价值评价,而根本上相一致的价值评价需要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遵循统一的价值观标准,需要二者在具体的价值评价上遵循统一的价值观标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和德治实现了价值评价标准在根本上的统一,这种统一具体体现为核心价值观的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反映着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要求,是社会主义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也是评价其他一切法律现象和道德现象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具体说来,无论是法治治理中的价值评价,还是德治治理中的价值评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中,都把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在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中,都把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而在社会主义公民塑造中,则都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作为价值评价的标准。这也就是说,无论是在法治还是德治中,其价值评价在根本上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准,凡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和道德现象与行为,都是有价值的,或者说有正价值,也即有益的。反之,一切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和道德现象与行为都是无价值的,甚或说有负价值,也即有害的。